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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平一69岁大爷贪小利: 容留他人卖淫, 抽成5元一单...再次遭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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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岁本是享乐天伦之年

但他却贪小利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家中容留他人卖淫

每次从中抽成5元

去年就因此被拘留过12天

今年年初又再犯遭公安抓获

检察院起诉了......


#网络配图,与文无关#

渝梁检刑诉〔2019〕266号

案件回顾: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某以提供房间及床、热水等物品的方式,在其位于梁平区**镇**村的家中容留彭某某卖淫,并从每次中收取五元人民币。


2018年9月27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将进行性交易的彭某某、胡某某当场抓获,并于次日决定对刘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后被告人刘某某又以同样方式,容留汪某某在其家中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2月24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新盛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刘某某家中将进行性交易的汪某某、邓某某当场查获。


公诉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一年内曾因容留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

检察官助理:伍*

2019年10月17日


被告人情况: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41950********,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


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扬善惩恶,弘扬法制正义。以上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勿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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